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46_1.19.14. 第十誡

1.19.14. 第十誡

§ 14. 第十誡

第十誡是對貪婪的普遍禁止。「不可貪戀」是一條涵蓋廣泛的誡命。意即不可對你所沒有的事物,特別是屬於你鄰舍的事物,產生過度的渴望。這條誡命包含了一項積極的命令,即要以神護理(Providence)所分配給我們的為滿足;同時也包含了一項消極的禁令,即不可因神對待我們的方式而發怨言或抱怨,也不可嫉妒他人的境遇或財產。知足的命令並不意味著冷漠,也不意味著懶惰。一種喜樂且知足的性情,與對世上美好事物的正當欣賞,以及為改善生活條件而勤奮使用一切正當手段,是完全相容的。

知足若沒有宗教作為基礎,便不可能有任何理性的根據。對不可避免之事物的順服,僅僅是斯多葛主義、冷漠或絕望。東方宗教以及古代世界的宗教,就其作為思想對象而言,本質上是泛神論的,除了讓人被動地同意在事件不可抗拒的洪流中被載浮載沉一段時間,然後消失在無意識存在的深淵中之外,無法產生任何東西。貧窮與困苦之人若持有這種信仰,幾乎沒有知足的理由,且會受到最強烈的誘惑去嫉妒那些富有與幸運的人。然而,如果一個人相信有一位在能力、智慧與慈愛上無限的位格神;如果他相信神的護理遍及萬物與一切事件;如果他相信神安排萬事,不僅是為了整體的至善,也是為了每一位信靠祂並順服祂旨意之人的至善,那麼,若對無限智慧與慈愛的分配不感到知足,那必定是愚昧的。對上述真理的信心,只要是真實的,就必然會產生知足。當我們進一步從基督徒獨特的視角來看待此事時,我們便會想起,這普遍的治理是由耶穌基督所執行的,正如祂親口告訴我們的,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已賜給了祂;因此我們知道,我們的境遇是由那位愛我們、為我們捨己,並像牧人看顧羊群一樣看顧祂百姓的主所決定的,以至於若沒有祂的許可,我們連一根頭髮也不會損壞。當我們想到祂為我們預備的永恆未來時,我們便明白,這至暫至輕的苦楚,與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相比,是不足介意的,這苦楚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、永遠的榮耀;那時,單純的知足便提升為一種出人意外的平安,甚至是一種滿有榮耀的喜樂。這一切都在聖經所記載神百姓的歷史中得到了例證。保羅不僅能說:「我無論在什麼景況都可以知足,這是我自己學會了的」(腓 4:11);他甚至能說:「我為基督的緣故,就以軟弱、凌辱、急難、逼迫、困苦為可喜樂的」(林後 12:10)。在歷世歷代中,成千上萬的信徒在不同程度上都有過這樣的經歷。在世上所有人中,基督徒更有義務在任何景況下都知足。說出這些話很容易,處於舒適環境中的人也很容易想像自己正在操練知足的恩典;但當一個人被貧窮與疾病壓垮,身邊圍繞著他無法供應其需求的人,看著自己所愛的人在匱乏中受苦並日漸消瘦時,知足與順服便成了最高貴且最罕見的基督徒恩典。儘管如此,作拉撒路總比作財主好。

這條誡命所譴責的第二種罪惡是嫉妒。這不僅僅是對未得之物產生過度的渴望。它還包括對他人擁有而我們未曾享受的事物感到遺憾;對那些比我們更受眷顧的人懷有仇恨與惡意;以及想要剝奪他們優勢的慾望。這是一種靈魂的真正癌症,會產生折磨並侵蝕所有正確的情感。當然,這種罪有各種程度,從對他人的不幸感到暗自慶幸,或隱晦地希望災禍臨到他們,或希望他們被降至與我們相同的水平,一直到因他人的幸福而對其產生撒但般的仇恨,並決心盡可能使他們陷入悲慘。人類心中存在著比我們願意承認的更多這種可怕的精神。孟德斯鳩(Montesquieu)說,每個人在即使是他最親密朋友的不幸中,也有一種隱秘的滿足感。由於嫉妒是愛的反面,它是所有罪中最違背神本性的,也比任何其他罪更有效地將我們排除在與神的團契之外。

第三,聖經確實最常提到以「對財富的過度渴望」為形式的貪婪。以貪婪為特徵的人,將獲取財富視為其人生的主要目標。這充滿了他的心思,佔據了他的情感,並耗盡了他的精力。對於這種形式的貪婪,使徒說它是萬惡之根。也就是說,從卑鄙、欺詐與詭計,一直到謀殺,沒有哪種惡行不是貪婪所促使,或是貪婪不隨時威脅要驅使人去犯下的。關於這種意義上的貪婪之人,聖經說:(1)他不能進入天國(林前 6:10)。(2)他是拜偶像的(弗 5:5)。財富就是他的神,即他獻上心靈並奉獻一生去追求的對象。(3)神厭惡他(詩 10:3)。

這條誡命具有特殊的意義,正如聖保羅告訴我們的,它是引導他認識罪的媒介。「非因律法說『不可貪戀』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」(羅 7:7)。大多數其他的誡命禁止的是外在的行為,但這條誡命禁止的是內心的狀態。它表明,沒有任何外在的順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;神鑒察人心,祂認可或否決靈魂深處的情感與意圖;一個人可能是一個法利賽人,外表如同粉飾的墳墓般潔淨,但內裡卻裝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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